汕头高新技术开发区简介

  高新技术开发区。汕头高新区继续深化“科技兴区、工业强区”的发展思路,通过不断优化投资软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盘活资产存量,有效地促进了经济稳步发展。2003年全区实现工业总产值21亿元,比增30%;区内企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5亿元,比增117%。新增入区项目20个,总投资额9.5亿元,预计年可新增产值15亿元。汕头高新区已基本形成电子信息、生物工程及制药、新材料新能源、环保绿色产业等四大高新技术产业,其中电子信息产业全年实现工业产值10.1亿元,占全区工业产值的48.1%,电子信息产业已成为高新区的主导产业。

优 惠 政 策

    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可享受国家规定的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及汕头市地方政府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待遇: 
1、区内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其中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的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新办企业的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给予优惠照顾。 
2、区内企业自行发明、研制并报省以上鉴定的专有高新技术,技术转让费年净收入在50万美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超过50万美元的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进行技术咨询、验证、服务、开发、出口所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区内生产的国家级新产品和省内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在三年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和省级新产品在二年内新增部分的所得税实行先纳后返还;对新增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25%)由财政部门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返还。 
4、区内企业享受特区进口自用物资免税待遇,纳入额度管理范围,至2000年底止。
5、区内“三资”企业产品内销于特区不受比例限制,可自设销售机构销售自产产品及相关产品,但应照章纳税。 
6、区内企业的仪器设备,可实行快速折旧,折旧费全部留给企业作为更新改造资金。 
7、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辅材料和零原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合同及开发区批准的文件验放、核销。 
8、根据区内企业的申请,海关优先批准企业在区内设立保税仓、保税工厂。 
9、区内企业通过利用汕头保税区发外加工形式可享受保税区优惠政策。 
10、年出口创汇在境外设立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的技术开发、生产决议经营机构和售后服务网点等,可自行决定。 
11、区内企业可申请建设用地,土地价款按当时价款的80%折算。区内企业建设用地,经省科委鉴定具有世界领先水平的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经批准可免交土地使用费三年、三年后再减半交费五年。 
12、区内企业可按照有关政策招聘技校、中专、大专毕业生、留学生和外国专家;可聘用原单位辞职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其就聘后的工龄连续计算;可到外地招聘优秀科技人员,有关部门优先办理手续。 
13、区内企业的科技、商务人员因公出国和往返港澳,可申请办理多次往返有效的护照或通行证。